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一是总体要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改进管理和服务,增强安全保障。控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能力;两用物项 物项出口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适用范围。 《出口管制法》明确,两用物项及其他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化学品和其他物项出口管制监测的适用规则做出了统一的规定。
三是管理制度。保持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制度的稳定性,规定国家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是贸易便利化措施。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备案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出口管制政策制定的考虑因素和程序。详细说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的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是出口管制的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规定申请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清单制度,建立观察清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六是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程序、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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