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297项零关税商品清单及维修政策调整通知
海关税则〔2025〕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通知如下:
1.将无与伦比的咖啡、乙烯、机器零部件等297项商品增加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的“零关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门户网站“零关税”政策第三条第三条所列维持情况为“零关税”(蔡税则[2020]42号)增加了以下内容:
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文税〔2020〕 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贸易口岸“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蔡关税财税[2021]7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蔡关税[2021]7号) [2022]4号)对进口的“零关税”游艇及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部分不得用于海关、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部分。
3、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文税〔2020〕42号)修改为:4改为:
“零关税”原辅材料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生产和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企业依法破产,如需“零关税”,需将原始辅助材料征得海关同意后方可转让并办理补税手续。其中,“零关税”原材料转入政策主体,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转入加工制造货物时,须缴纳进口原辅料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上述转移行为按增值税、消费税章征收。
“零关税”原材料及加工品出口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零关税”目标的通知》(蔡税〔2020〕第 42 号)。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材料辅料补充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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