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场监管局通报酉阳县粮食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众实名举报“酉阳县粮食有限公司大米销售问题”。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分6个工作组45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提取信息、核对票据、比对台账、询问相关人员、随机抽检成品等方式,深入调查处置。仓库中的产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是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粮食加工。并承担酉阳市仓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属于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常储常鲜的原则,在保证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在保质期内自主实行动态轮换。群众举报的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县级成品粮入库,本次调查涉及的外销大米总数为116467.5公斤,全部为动态轮换的商品粮。仓库。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包装或委托包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来的保质期是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对储存的大米进行包装或者重新包装后,应当按照包装或者重新包装的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的储存时间。但在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公司使用“桃园贡米”包装袋自行包装或委托重新包装。在标注新的保质期时,并没有按照要求扣除大米的储存时间,从而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一一核实,涉案大米实际剩余保质期最短为95天,最长为176天。对外出售时,均在原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向当地部分学校销售虚假保质期大米共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费向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向学校发货,最长发货周期为10天。专案组将涉案学校的购买账目、使用记录与该公司自装、委托分装销售数据一一比对核实。经查,上述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保质期内食用。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虚假保质期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并处罚款69096275元。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经理陈某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21.57万元、17.54万元、81090元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将段某、冉某免职,将陈某降级为普通员工,并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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