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微股东投资风险大?北京法院判决服务合同纠纷案揭示维权之道
如果你去健身房购买私人教练健身课程,你还可以成为商店的“微股东”。除了享受健身课程外,还可以获得商店返利等诸多增值权益。然而,在付出高价成为“微股东”后,该店突然通知该店关门解散,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店上课或上网课。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查明,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级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先后购买96节“微股东-燃脂班”,并向其支付11000余元。购买《生意伙伴-超级课堂》456课时并支付10万元。协议规定:刘女士已获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用于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以股份形式出售,每股1万元,她可以获得价值1万元的收益。智能健身课程,72个超级课程或96个燃脂课程;三年内即可获得店铺利润回馈,每个“微股东”权利享受0.5%的利润回馈。关于店内“生意伙伴”权益,协议规定:“生意伙伴”按单位出售可获得456节超级课程;三年内可收到店铺利润回馈,每个“生意伙伴”权益均可获得2.5%的利润回馈;参加商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商业伙伴”的荣誉地位和授权。
协议还规定,“微型股东”和“商业伙伴”不是公司法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是合伙法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股份,不出资,不承担损失。他们只作为会员,将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支持健身公司的经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进行利润分配。指定门店的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才可以继续分配。
签订协议后,刘女士只参加了一节健身课,并没有收到店家的利润反馈。几个月后,这家店突然宣布关门解散。刘女士要求退款,但健身房拒绝,并表示将在六个月后重新开店。不过,刘女士认为,这只是店家的说辞,该健身品牌不少分店都已被取消、跑路,在维权过程中也没有重新开业的迹象。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健身房认为,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费”,属于投资行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格。她没有权利退款。合同约定的课程是入股后赠送的,刘女士无法要求退还课程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微股东”和“商业伙伴”不属于公司法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律规定,不享有股权。 ,没有出资,也没有承担损失。因此,涉案服务协议的本质仍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或成为合伙人。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健身房已经关闭解散了。在同一公司的其他门店上课或10公里外的网课是表演地址和方式的改变,导致刘女士无法实现原来线下上课的合同目的。因此,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淼在庭审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履行终止。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刘女士缴纳了费用,并被冠以“微股东”和“商业合伙人”的称号,但本质上,健身公司并没有在工商登记上将刘女士变更为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反而以此诱导刘女士高价购买课程。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本质仍是提供健身服务。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性质为服务合同纠纷,并根据刘女士的集体身份确定了应退还的费用。
“目前,不少健身机构在向消费者推广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可以入股、分享利润、赠送服务。 “这时候消费者要特别警惕,这可能是诱使消费者高价购买课程的陷阱。”李淼提醒,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的表述一致。可能有经营者承诺“买股”。 ,但合同条款中注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此外,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利润往往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营业收入信息往往不予披露或未经第三方审核,导致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平实现。李淼说,这样的服务往往要花不少钱。消费者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后,经营者关闭门店,消费者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也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因此,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谨防消费陷阱,经营者也应诚信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法治报记者徐伟伦通讯员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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