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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18 07:59:50  

银监局对消费贷监管_消费贷款额度监管有要求吗_

网络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正式实施

具体来说,《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承兑和贴现商业票据,不得代理发行、销售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且不得允许购买固定收益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

2024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删除了“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以及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强调,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的各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上年末净资产的15%。

同时,与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办法》增加了网络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明确网络小贷公司单户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各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户生产经营资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对此作出回应。该负责人指出,设置网络小贷公司消费贷款余额上限,主要考虑是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各类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上限综合考虑了纯网络业务的风险特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银行业同类贷款的定义。

该负责人指出,在起草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业界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研究和数据测算。从研算结果看,两个标准与当前行业贷款金额分布基本一致。

为保证相关规定顺利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 《办法》出台后,现有单账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时自然清偿;对于贷款到期后需要续贷的客户,引导网络小贷公司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单账户金额。妥善实现资本连续性“软着陆”。

小贷公司经营行为“负面清单”更加集中

《办法》还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分散在融资渠道、借贷资金来源等方面的禁止行为进一步集中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负面清单”,即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通过各地各类交易场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筹集资金;

(二)利用合作机构预存的存款及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三)租赁借贷牌照为不具备借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借贷“通道”;

(四)协助不具备借贷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金融属性网站、移动应用(APP)、小程序备案;

(五)向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融资渠道方面,《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和外部借入资金。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筹集资金。

在融资杠杆倍数方面,《办法》延续了此前《通知》中“1+4”的相关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净资产的时间范围,即要求小贷公司使用非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等标准化形式。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募集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良好的监管评级等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能力,并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批准。

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征收

《办法》还要求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对小贷公司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制度,应当具备全流程线上运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等工作,加强对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例如,《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在开展营销发放贷款时,不得推销未成年人贷款或针对大学生推销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他们不得违背借款人的意愿。 、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在催收过程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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