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MCN机构管理规定意见,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分发服务
全文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组织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经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发行服务组织(MCN组织),是指依托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组织。生产者。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遵守商业道德,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在平台内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办理准入手续,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依法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二)是否有内容管理负责人,是否有与业务范围、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
(三)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第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平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演出、节目等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传播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关专业资质或者服务资质。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进驻平台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机构学习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在显着位置提醒、告知机构遵守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报网信部门。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合规状况、账号数、粉丝总数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网络账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在网络账户注册及拟变更账户信息时,应当声明其所属关系。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显着位置显示账号所属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传播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网络账户发布信息前,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进行合规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备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主要责任。对所属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其网络账号,不得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者网络账号以任何形式使用。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者组织、指使、委托、协助签约网络账户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话题设置、综合伪造、猜想捏造、拼凑拼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的;
(二)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性对抗,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的;
(三)收集负面信息,炒作旧闻旧事,炒作社会热点事件,误导公众的;
(四)通过贴标签、发布无关内容等恶意炒作社会热点事件的;
(五)夸大、炒作突发事件、消费灾难,违规展示违法犯罪行为详情;
(六)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宣扬低俗品味的;
(八)捏造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背景、情节、人物进行恶意营销;
(九)伪造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分、投票数、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欺诈,批量发布同质内容等网络流氓行为;
(十)组织、向个人发布侮辱辱骂、谣言诽谤、煽动仇恨、恐吓胁迫、侵犯隐私、指控、嘲笑、贬低和歧视等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暴力信息;
(十一)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组织的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组织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该组织合规性的依据。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盈利权、限制提供服务、多方结算等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和解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渠道分发服务组织。采取退出、列入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对该网络账户所属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组织,由网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列入互联网黑名单,实施联合处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提供服务。并办理入住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可根据情况暂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组织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