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吹风会解读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意见: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及如何确保措施落地
司法部副部长胡伟列、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察局局长刘波等探讨了《意见》明确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如何确保各类措施是否落实有效,如何利用数字技术加强应对行政检查协调、减轻企业负担等热点问题。我们看一下关键语句: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
2.政府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外包中介机构等主体或人员不能独立开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三、司法部将部署规范涉企检查、强化执法监督专项行动。
四、对违反《意见》规定的检查,要求一并查处。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受到重点监管。
5、如需多个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国家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可自动抓取数据,检测多次检查情况。发现后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匹配,最大限度地实现部门执法协同。
直接讨论未解决的问题
“《意见》规定的10条措施,都是直击企业和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胡伟烈指出,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和社会批评问题。 《意见》对正式检查问题和非法非现场行政检查问题提出了针对性部署安排。
其中,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准确性。特别是检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检查方案。
针对违规非现场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必须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非现场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非现场协助机制。
明确“谁可以检查、谁不能检查”
《意见》在具体部署中首先明确了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这实际上澄清了外界广泛关注的涉企行政检查“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
刘波表示,按照法定权限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来说,“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行动,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
本《意见》对检查主体进一步提出要求,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检查;受委托的组织还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严禁四类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一是政府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第三,外包中介机构;四是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工、临时工等人员。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按照规定为行政执法提供辅助工作。这不是执法。这些单位或人员也无法独立开展检查或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说。
如何做到“有法必依”?
“古语云,天下事不难立法,难在执行”。胡伟列指出,在《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共同关心的两个问题是:措施能否有效落实,如何确保遏制检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发挥有效作用,如何确保这些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意见》对具体措施的落实和成效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为增强可操作性,《意见》对各项工作要求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具体完成时限,如公布检查标准、建立非现场协助机制、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等,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当局按时完成。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见》提出五方面公开,要求公开检查主体资格、检查项目、检查标准、频次上限、文件格式等,并通过公开接受全社会共同监督,鼓励各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救济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受理和处理企业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管机构要协调多种监管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强化执法监督专项行动。检查中违反《意见》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并查处。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受到重点监管。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报曝光等方式,确保《意见》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加快完成国家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刘波表示,信息时代对一些传统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的许多管理问题都可以通过利用技术和信息手段来解决和实现。因此,本《意见》提出,加强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国家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刘波介绍,国家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未来将实现四大功能:系统全流程监管、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执法协同、快速预警、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及时反馈评估。
其中,企业反馈的多次检查等问题将通过国家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协调得到有效解决。刘波表示,如果多个不同部门要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系统可以自动抓取数据,检测多次检查。发现后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匹配,最大限度地实现部门执法协同。
“这种方式有效避免了多部门独立工作、分散执法,大大减少多次检查、重复检查,让企业集中精力经营。”刘波说道。
同时,对于一些违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检查主体要及时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价,对检查主体处理投诉举报是否及时、群众是否满意、企业是否满意等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重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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