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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汇算内容及办理方式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01-03 18:22:07  

据了解,《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个人综合所得收入汇算清缴事宜公告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机关、退税处理等,并对无需结算的情况、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优先退税服务等进行了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9年开始,我国将开始实行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9年至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明确结算相关事项。五项结算总体稳定,更加稳定、全面的综合收益结算和结算管理措施出台。条件满足。

《办法》结合近年来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良好的措施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进一步完善会计服务管理体系。例如,《办法》中纳入了税务机关为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提供退税项目预填服务、提前结算预约服务、优先退税服务等措施。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纳税。办理结算;又如,《办法》是基于部分纳税人在结算期间对自身所得税状况的疑虑而制定的。如果存在身份造假等情况,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明确结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结算服务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例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对个人涉税信息保密,并列出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还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各项结算事宜,指导纳税人做好各项结算准备工作。例如,在结算开始前,纳税人应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扣缴义务人查询并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收入。税额及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整理和解过程中报送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以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为例,该计算从2025年3月1日开始。需要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结算的纳税人,可从2月21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应准备。

据介绍,征求意见将持续至2月2日。税务部门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下一步计划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推动规范化、规范化。会计工作合法化。

_2020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_得税征求意见办法公开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综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措施。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费用后的汇总。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后,适当按照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再扣除预缴税款,计算当年实际应纳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应缴的税款金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补税额=[(综合所得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公益慈善捐赠)×适用税率 - 快速计算扣除额 - 免税金额 - 预缴税款金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该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下一纳税年度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结算开始前出境的,可在出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应加计税款进行汇算清缴但全年综合所得未超过规定数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要补缴税款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预缴税款额与最终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一致;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结算:

(一)预缴税款额大于最终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预缴税款额少于最终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年度少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二章 决算的编制及相关事项的填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结汇前应确认所提交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方式提交纳税款。自然人税务局(以下简称网站)或预扣信息。付款人应当核对并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缴纳税款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在结算时可以填报或者补充下列扣除项目:

(一)扣除6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儿保育、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

纳税人申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营业收入的,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营业收入中申报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申报扣除。反复。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申报人共同申报3岁以下婴儿抚养、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确认扣除与其他申报人的金额在允许的扣除标准内。 。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后再填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或者身份被冒用而无法联系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申诉。

第三章 会计处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结算:

(1)自行处理。

(二)通过您所在单位(含按照累计扣缴方式代扣代缴劳动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指导纳税人完成申报、退(缴)税。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与单位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人接受委托办理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结算。他们还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税务服务办公室办理结算。选择邮寄方式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结算时,必须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单位代办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

纳税人和代其办理结算的单位应将所有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信息等信息保留自结算期结束之日起5年。

第十七条 代办结算的单位或者受托人在为纳税人办理结算后,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情况。纳税人发现最终计算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会计期间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纳税人受雇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独立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非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当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口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是指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缴纳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累计金额最多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满后,税务部门对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负责纳税人纳税年度结算的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报关单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结算。

税务机关通过个人税务APP、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开展会计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并提供涉税咨询。

对于独立办理汇算清缴困难的特殊群体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结算前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需要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进行预约。

税务机关和单位将指导纳税人分批、分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的,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是,纳税人应当按照上一结算期间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结算期内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完成结算。

第四章 退税(补充)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低于预缴税款的,可以申请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税款的,应当在汇算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个税APP或网站简易申报方式,在结算期内办理最终退税。

对于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出最终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更正最终申报。纳税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改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期末退税和其他退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办理上一年度期末税款、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再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历年税款汇算的;

(二)被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计算存在疑问而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退税。

纳税人未能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错误账户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款汇算清缴,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大厅POS机、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通过个税APP、网站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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