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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靖江宠物店员被宠物犬咬伤案件:责任纠纷与法院判决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24 12:36:33  

江某是一家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今年2月至3月间,杨某和妻子两次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登记了联系方式后就离开了。随后,江某进入手术室,打开笼门给宠物狗洗澡。他认出这只狗是杨某的宠物,并告诉其他工作人员,这只狗洗澡时会咬人。当江正准备给狗套上口套时,狗突然失控,咬住了江。姜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600余元。因双方赔偿纠纷,姜某起诉法院,要求杨某夫妇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姜某称,他第一次给狗洗澡时,狗就开始咬人,难以管理。第二次洗澡前,他认出了这只狗,并在准备服务时被狗咬伤。原告认为,杨夫妇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夫妇认为,宠物狗交给宠物店后,宠物店是实际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而原告作为从事宠物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具备专业的专业知识。知识和注意义务。在服务过程中,操作不当、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属于过错。

靖江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店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当被告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店时,宠物店获得了该狗的管理者的身份。由于原告认为自己是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和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己的部分。

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责任该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宠物狗具有一定程度的攻击性。作为主人,杨夫妇在带宠物外出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侵权事故的发生。但被告夫妇却疏忽采取措施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店。有问题。肯定有错;宠物店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收养了一只宠物狗,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将其放走了。主人的离开增加了原告给宠物狗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狗的管理者,也有过错;而原告姜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意识到该行业的风险。如果狗狗知道自己的狗狗有可能发起攻击,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狗狗继续待在笼子里,以确保安全。但他忽略了被宠物狗咬伤的可能性,只穿着防尘服继续操作,没有穿戴足够的防护装备。显然他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综合认定被告杨某夫妇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00余元,两被告连带赔偿20%,即800余元。 。

澎湃新闻记者 常正尚

分类: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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