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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及详细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4-12-13 15:34: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部人社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将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税收递延纳税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个人缴费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从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中扣除;在投资环节,纳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纳入综合所得,按3%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项目。

2.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具的扣除凭证作为税款扣除凭证。按照累计扣缴方式取得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款的,可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实际限额标准内扣除。若选择当年扣缴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扣缴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办理纳税人税前扣除相关事宜。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或者营业收入的,在次年结算时按照实际限额扣除。个人按照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城市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税务部门交换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和管理工作。

四、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及时、详细地对在银行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申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公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36个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执行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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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市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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