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发布通告:禁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省秦岭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进入秦岭山脉核心保护区(太白县境内)和海拔2000米以上、山麓两侧1000米以内的太白山国家公园。秦岭山脉主梁及其两侧500米范围内。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非法越线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员提供交通、住宿、信息等服务。
三、禁止非法制作、印刷、出版、传播途经秦岭核心保护区、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资料和信息。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秦岭山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侮辱、围攻、设置障碍等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罚。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禁止进入的区域为太白县境内的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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