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以私募 FOF 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案宣判,三人获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账号上通报了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报告称,被告人李某、江某不具备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募客户、收取客户保证金,并支付1:1的杠杆比例。为客户提供1:15不等的场外资金配置。为客户提供场外资金买卖证券并赚取利差。涉案金额高达7.4亿元,违法所得超千万。三人均在一审中被判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资金配置以避免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以FOF基金名义,实际分配资金
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江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且不具备任何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员工以1:1至1的比例招募客户、吸收客户存款,以15:15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资金配置,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等方式,为客户寻求场外资金配置。投资于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FOF基金”)。场外融资为客户提供买卖证券并赚取息差的服务。
至案发前,李某、江某通过上述方式向客户提供场外资金配置7.4亿余元,赚取利息差额1100万余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资金配置超过4.7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连同被告人葛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50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他们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活动。
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的形式提供场外资金配置以避免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江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这是私募股权“FOF基金”模式的形式。本质上,它向客户收取保证金,获得投资者的资金配置并提供给客户进行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利差,不承担投资风险。是打着“FOF基金”名义进行场外配置,真正足智多谋的行为。
在该模式下,被告人李某、江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额度、要求交易商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点。鉴于相关资金配置具有杠杆资金的特点,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不利于证券市场交易的安全。对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私募融资“黑白分明”传闻不断
今年4月30日,监管部门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对资金配置和渠道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私募行业清理加大,包括对非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检查整顿。继续开展私募现场检查。
虽然上海一中院报道的案件可能没有明确涉案私募股权公司,但上半年已有消息称私募股权机构违规配资被立案调查,涉及多家私募股权公司。
早在今年4月,就有传言称上海一家规模超过50亿元的私募基金被调查,涉嫌黑社会融资,私募基金携款潜逃。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海监管部门已就私募股权配置相关问题展开调查,涉及多家私募管理人。
私募股权配置不易被监管发现。私募股权母基金发行产品并投资于基础资产。一般来说,配置会出现在底层资产中。投资者与底层私募签订投资协议,然后通过“抽屉协议”承诺支付利息和通行费等形式,相对隐蔽。
此外,上述报道还披露了其他形式的“伪FOF”。例如,如果资金需求方有1000万元,需要调拨9000万元,他可以将自己的1000万元秘密转移给资金提供方。并设立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资本提供方以FOF的形式向私募基金投资1亿元,实现资本配置。支付资金成本的方式可以是投资顾问费等。
在固定收益业绩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利用资本配置来增加收益是有一定理由的。但个人投资者追求高收益,对两家金融机构1:1的杠杆感到不满,也乐于以这种形式提高杠杆率。从业内角度来看,这种民间“抽屉协议”配置资金不仅风险较高,而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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